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吴细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陈明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钧与被执行人吴细妹、陈明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3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1182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