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中山路968号暨阳翡翠城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9792011W。 负责人:谌媛,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龚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杜宜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金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清宜公路钢丝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3761787M。 法定代表人:龚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龚小峰、杜宜秋、新余金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小峰、杜宜秋、新余金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龚小峰、杜宜秋、新余金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简谊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