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全聚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2组232号1栋8号。 经营者:辛瑞江,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刚,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全聚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5楼7楼8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四川省 县保城乡高家山村*组。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全聚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新0105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兴关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凤翥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价值2162369.55元的财产,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全聚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全聚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兴关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凤翥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价值2162369.55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煜森
裁判日期
二 O 二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