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
被执行人:王迪,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
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字第1-371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字第1-3713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王迪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迪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迪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