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海彦,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刘秀燕,女,住新疆伊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海彦与被告刘秀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朱海彦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海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秀燕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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