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再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胡国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再发申请执行胡国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236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网络查询银行、车辆、工商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国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歙县不动产中心查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但都设定了抵押,也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虽然也轮候查封了两套房子,但一时难以处置变现,目前该案没能执行到款物,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国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拟将被执行人胡国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2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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