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培亮,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供销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跃。
审理经过
原告刘培亮与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培亮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培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培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培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静茹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