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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申亮,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吴建国,住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敏、申亮与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9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原告购买针织布共计货款59550元,约定现金交付。该款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据1、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页,拟证明被告欠货款59550元的事实;证据2、个人账户明细一页,拟证明被告5月5日打款45900元,该款是支付第一笔交易款项;证据3、原告2与被告的电话录音光盘一张,拟证明被告欠款59500元,原告2向被告要求还款的事实。证据4、微信与录音,拟证明王总得绒、281公里就是被告吴建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质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且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两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共发生两笔交易,第一笔交易已结清,第二笔交易尚欠59550元。

2019年5月原告申亮与被告微信,原告5月12日下午17.25“总59550元”,被告5月12日下午17.47“收到”,5月13日下午15.44“我回公司立马给你转过去,申总在厂里忙没听到”。原告申亮与被告的录音中被告表示支付。

被告发生业务是留给原告的电话号码为151XXXXXXXX,该手机号151XXXXXXXX的昵称为“来日方长”。原告寻找被告从原告朋友处得到被告的另一微信,该微信内容有:昵称“281公里”,手机号151XXXXXXXX,姓名为王庚。通过关联案件查询,(2021)浙0603民初587号原告龙端广、张祝娥诉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微信昵称“281公里”,微信号“×××-”,该微信号与电话号码137XXXXXXXX绑定,且该号码经支付宝实名认证为吴建国。原告庭审称,其为寻找被告,向派出所寻求帮助,通过派出所得知被告的真实姓名叫吴建国。

本院认为,通过微信内容与关联案件,以及原告庭审中称其知晓被告真实姓名的经过,可以认定被告是买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法有效。原告交付买卖标的物后,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按约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据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建国应支付给原告姚敏、申亮货款人民币59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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