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66927。
负责人:江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齐晓云,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36005226U,系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续亚男。
被执行人:续亚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5民初*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9月17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1536.1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费用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续亚男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本院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续亚男及云和县巧通玩具厂所有的财产,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1年4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3536.1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续亚男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云和县巧通玩具厂、续亚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