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081798604。

法定代表人:张世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川,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富强路4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UJB561。

负责人:梅江,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221747668。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分公司、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分公司、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4634.6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分公司、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113010000000787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分公司、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14634.6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分公司、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314634.67元的其他财产(包括车辆、不动产,其中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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