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杜亚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代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鸿鑫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市府组团10幢411号。 投资人:张德祥。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亚娟因与被申请人代波、铁岭市银州区鸿鑫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杜亚娟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代波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是由代波收的款,代波写的收据,并盖有公司印章。应由代波和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时将代波的被告身份取消是错误的,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是法院的判决错误造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亚娟在原审中提交的收据加盖了铁岭市银州区鸿鑫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印章,没有代波签字,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代波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杜亚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杜亚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刘 奇 审 判 员 滕洪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歌 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