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申请人:程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花与被申请人程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曹花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申请起诉。被申请人经常殴打、口头威胁、发信息威胁恐吓申请人,要杀死申请人全家,申请人人身受到威胁。申请人故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家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亲属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情形,申请人曹花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曹花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殷平安 书 记 员 龙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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