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温州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孙某、杨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2021)豫0481执45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481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红波 审判员 尹红国 审判员 王 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世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