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创姿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1929号2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元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梅(系张红梅弟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创姿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姿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红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创姿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1)办字第877号仲裁裁决。创姿公司认为,最低工资系张红梅作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后,申请人应向其支付。然张红梅在2020年2月份未出勤,亦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且张红梅并无证据证明其无法复工的原因,故创姿公司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红梅相应的工资差额,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张红梅答辩称,不同意创姿公司的撤裁理由,请求驳回创姿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创姿公司提出的张红梅在2020年2月份未出勤,亦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故创姿公司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红梅相应的工资差额的理由,均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创姿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创姿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1)办字第8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创姿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琳敏 审 判 员 王 征 审 判 员 陆宇鹰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 尚 书 记 员 沈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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