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东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刘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东辉申请被申请人刘旭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刘东辉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刘东辉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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