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友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江龙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姜友兵诉被告江龙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友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欠的人工工资3825元。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进入明发23幢装修,经办人员吴某介绍达成商议装修,结束后工资最迟到2020年10月1日付清全款,之后被告一直拖欠不给。证人吴某电话139××××××××,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江龙彪欠付原告姜友兵劳务工资款3825元,此款被告江龙彪承诺于2021年8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江龙彪未能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姜友兵有权就尚欠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龙彪负担,此款原告姜友兵已先行缴纳,被告江龙彪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姜友兵。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