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强,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尹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5号海韵东方大厦主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培林,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忠与申请人尹杰、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确认平度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7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申请人李忠因2021年4月2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于2021年8月29日前付清。款项付至李忠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账号:62×××04)。

二、申请人李忠返还申请人尹杰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并赔偿申请人尹杰鲁B×××××号车辆损失2830元,共计3830元,由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从本协议第一项的赔偿款中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尹杰,于2021年8月29日前付清。款项付至尹杰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度支行,账号:62×××74)。

三、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认为

85153512778740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00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忠与申请人尹杰、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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