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系曹正平之妻。 被告:夏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5号。 负责人:黄文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 负责人:左齐团,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平与被告夏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正平撤回对被告夏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正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狄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安赛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