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泽龙,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以需理清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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