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泽龙,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以需理清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