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培与被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培向本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为:我与被告是同学关系,被告给我发微信说自己买房子需要交尾款5万元,房子过户完将房子抵押做贷款就能还款,被告承诺最多用半个月,然后我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我的支付宝(181××××2889)分5次向被告(152××××1555)转款5万元。后来被告通过微信向我还款2.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浩未到庭应诉,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请求,当日,原告通过账户名为徐培、账号为187×××@163.com支付宝账户,分五笔向账户名为陈浩、账号为152××××**55支付宝账户内转款5万元。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2.5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递交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五份、微信聊天记录两张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四张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借款逾期后,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扔拒不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徐培借款本金2.5万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陈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鲁开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