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旺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561弄535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旺,总经理。

被申请人:佘一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旺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佘一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414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佘一富价值人民币75,000元的财产。被申请人佘一富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明确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4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上海旺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故要求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佘一富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佘一富反映的情况属实。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4145号民事裁定书业已生效,故理应解除对被申请人佘一富相应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佘一富价值75,000元的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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