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星湖奥园悉尼区B6幢首层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65720886A。 法定代表人:冯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冠先,该公司职员。 被告:林萃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萃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凯文 审 判 员 黄卓贤 人民陪审员 程艳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唐宝怡 书记员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