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郑州市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松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刘石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赵林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永生申请执行刘石义、刘松杨、赵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4民再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一、刘石义自愿偿还赵永生本金及利息共计778000元,被执行人刘石义保证于2021年5月14日履行7000元整,剩余款项771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永生在被执行人刘松杨房产拍卖款项中实际受偿款项可包含在被执行人刘石义履行剩余款项771000元中)被执行人刘石义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该执行案件结案。二、若刘石义逾期未还款,该案件按(2020)豫0184民再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若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

申请执行人赵永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84执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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