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德强,男,****年**月**日出生,鄂伦春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原住塔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的追缴孙德强盗窃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德强履行缴纳1,000.00元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德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德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许淑贤 审判员 衣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