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雷德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德军与被执行人雷德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德均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徐德军支付37362.5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460.44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徐德军与被执行人雷德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德均于2021年9月17日向
申请执行人徐德军支付10000元,剩余案款27362.50元于2021年10月底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德军与被执行人雷德均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