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张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刘昌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本与刘昌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昌学作为另案的申请执行人有执行案件在本院执行,该案件中,刘昌学有执行款项50000元待领取。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张本、被执行人刘昌学核实,申请执行人张本同意从上述刘昌学待领取的执行款50000元中扣除2388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从该50000元中扣除260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张本表示,对被执行人尚未兑现的款项,与被执行人刘昌学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的,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24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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