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锋,男,系被害人周圣德之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美凤,女,系被害人周圣德之长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美金,女,系被害人周圣德之次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美姣,女,系被害人周圣德之三女。
以上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周智慧,女。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嘉禾县公安刑事拘留;2021年3月26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智慧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锋、周美凤、周美金、周美姣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锋及四原告人的代理人邓毅平、被告人周智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0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周智慧驾驶湘L8F***(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经嘉禾县塘村镇清水村路段时,因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与路旁行人周圣德发生碰撞,造成周圣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周圣德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部碰撞于钝物上,导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智慧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诉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21年2月10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周智慧驾驶湘L8F***(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经嘉禾县塘村镇清水村路段时,因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与路旁行人周圣德(受害人)发生碰撞造成周圣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原告人父亲周圣德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部碰撞于钝物上,导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智慧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原告人痛失亲人、无法用金钱衡量弥补的伤害。事后,被告人拒不赔偿损失,仅支付1.5万元丧葬费用。故请求,1、以交通肇事罪从严从重追究被告人周智慧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尸体冰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4241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智慧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智慧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智慧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智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民事部分愿意赔偿,已赔偿原告人15000元,但其余的目前没有能力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0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周智慧驾驶湘L8F***(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经嘉禾县塘村镇清水村路段时,因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与路旁行人周圣德发生碰撞,造成周圣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周圣德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部碰撞于钝物上,导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智慧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智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智慧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具体损失有:1、丧葬费36650元;2、死亡赔偿金333584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420234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智慧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2021年2月10日22时31分经群众匿名报案而案发,嘉禾县公安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侦查。
(2)嘉禾县公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嘉禾县公安于2021年2月20日决定对周智慧无证驾车行为行政拘留五日。
(3)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由群众匿名报案案发,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伤者已送医。2月20日对被告人行政拘留五日,3月15日传唤被告人到交警队讯问,并执行刑事拘留。
(4)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证明:经民警于2021年2月10日23时10分对周智慧作呼吸式酒精测试,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mg/100ml。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查询,被告人周智慧未办理驾驶证。
(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周圣德基本情况。
(7)收条。证明:周圣德儿子于2021年2月11日收到周智慧所支付的交通事故预付款人民币15000元。
(8)病历资料。证明:周圣德于2020年2月10日23时05分入嘉禾县中医院治疗,11日6时35分出院,其病情诊断为右侧颞叶脑挫伤血肿,左侧额叶脑挫伤,双侧颅骨硬模下血肿(急性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底骨折等。根据抢救记录,医生查看后表示该病人重度颅脑外伤,脑疝形成,无手术机会,病情进展随时可能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9)死亡证明。证明:周圣德因被摩托车撞倒,虽送县中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2021年2月11日7时左右在家中去世。
(10)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被告人周智慧于2021年03月26日经嘉禾县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11)户籍资料。证明:证人周润锋、周继送的身份信息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雨轩的证言。证明:2021年2月10日22时许,乘坐周智慧驾驶的摩托车途径塘村清水村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撞倒一个老年男子。事故发生后,和周智慧一起回家喊人,之后回到现场直到救护车将受伤老人接走。
(2)证人周小军的证言。证明:2021年2月10日晚周智慧驾驶摩托车在清水村路段撞到同村周圣德,事故后周智慧即回家叫人并打了120电话。摩托车是周智慧购买。
(3)证人周恒波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当晚接村书记电话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自己电话报警。到达现场后看到救护车开走,肇事摩托车是周智慧的,受伤村民周圣德。
(4)证人周润锋的证言。证明:周润锋证实其女儿周智慧交通肇事的事实,并证实协商一直未达成协议。
(5)证人周继送的证言。证明:周继送证实周智慧拨打了120。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周智慧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1年2月10日20时许,周智慧驾驶自己于2016年购买的女士二轮摩托车去清水村朋友家玩耍,21时许回家途中遇到表妹周雨轩,接其一同回家,快到家门口路段看见一个黑影,车摔倒,跑回去叫父母到现场后发现是一位老人被撞倒,于是拨打120电话。救护车将受伤老人拖走后,周智慧的妈妈和受伤老人一同去了医院。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明:肇事者周智慧、伤者周圣德、证人周雨轩在现场。肇事车辆湘L8F***二轮摩托车在现场。现场留有一滩血迹,肇事车辆车头往清水村方向。
(2)提取笔录。证明:嘉禾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于2021年2月19日10时25分至10时51分自塘村镇清水村2组村民周贤辉家提取监控视频一段,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22时03分至22时05分。
(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明:经民警于2021年2月11日对肇事车辆湘L8***(套牌)进行痕迹检验,发现该车左侧多处表面有明显擦痕、车头加装的塑料挡雨板破损。
5、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郴旺昇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周圣德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部碰撞于钝物上,导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周智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投保险的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雨天夜间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及时避让,其行为对该事故发生起根本作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周圣德在事故中无过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原告举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下列证据:亲属关系证明及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受害人周圣德与原告的亲属关系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智慧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智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智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智慧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锋、周美凤、周美金、周美姣造成的损失为420234元应予赔偿。综上,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智慧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智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二、由被告人周智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锋、周美凤、周美金、周美姣经济损失420234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锋、周美凤、周美金、周美姣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