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关于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郭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某某偿还欠款97429.32元,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郭某某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履行欠款。 二、2021年8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21年8月10日已经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垒 审判员 尹红国 审判员 曹俊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