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鼎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马岭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FAWJ1Q。
法定代表人:孙方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引力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9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702328475931B。
法定代表人:王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洪涛,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鼎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引力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鼎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2126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