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志文与被执行人邹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邹华存款12,206.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华存款12,206.0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