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松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鸡西市麻山区。
被告:丁贵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牡丹江市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松钢与被告丁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马松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玉米款3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2日被告到新发村收购鲜食玉米,被告收购原告鲜食玉米,玉米款共计3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玉米款,中途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后不接电话,无法联系,去过家中,家中无人,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玉米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松钢在起诉状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亦无法向被告丁贵军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松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