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松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鸡西市麻山区。

被告:丁贵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牡丹江市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松钢与被告丁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马松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玉米款3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2日被告到新发村收购鲜食玉米,被告收购原告鲜食玉米,玉米款共计3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玉米款,中途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后不接电话,无法联系,去过家中,家中无人,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玉米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松钢在起诉状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亦无法向被告丁贵军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松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