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仙花,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胡晓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仙花诉被告胡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仙花到庭参加诉讼;胡晓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仙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晓生立即归还汪仙花借款29000元、利息1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胡晓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2日,胡晓生以做生意为由,出具借条向汪仙花借款,借条载明:今借到汪仙花现金3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2019年2月22日至8月22日),利息1000元。汪仙花当日即将30000元现金交付胡晓生。借款到期后,胡晓生仅于2020年10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1000元,之后再未还款。
被告辩称
胡晓生未答辩。
本院查明
汪仙花所举的借条、胡晓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之间形成锁链,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结合证据认定,本院依法对汪仙花所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胡晓生出具借条向汪仙花借款,依法负有按约还款付息的义务。胡晓生未按约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汪仙花主张胡晓生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胡晓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胡晓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汪仙花借款29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1000元;逾期利息以29000元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胡晓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颖莉 书 记 员 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