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白晓明,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蒙古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年15日,作出了(2018)辽1302刑初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945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凌源第六监狱于2021年9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五次,呈报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罪犯白晓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曾获表扬五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白晓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