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身份证号:142331196***。
被执行人:吕梁市***办事处,住所地: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吕梁市***局,住所地: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王**与吕梁市***办事处、吕梁市***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晋11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吕梁市***办事处、吕梁市***局赔偿申请人王**损失****元。但被执行人吕梁市****办事处、吕梁市***局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梁市***办事处、吕梁市***局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执行费***元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