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
被告:陈候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陈候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锋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李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