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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兴优,绰号“小美”,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有会,绰号“二百”,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贤隆,绰号“隆哥”,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2015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苏振彪,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大禹,绰号“拉三”、“阿三”,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林天,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显斌,绰号“斌侬”,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2011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万缤,曾用名王万彬,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贤浩,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20年10月3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日因另涉他案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嘉璜,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建良,绰号“老刘”,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贤隆、吴兴优、王有会、苏振彪、胡大禹、许林天、李显斌、王万缤、胡贤浩、李嘉璜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刘建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琼97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吴兴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王有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胡贤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苏振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五、被告人许林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六、被告人胡大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七、被告人李显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八、被告人王万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九、被告人李嘉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十、被告人胡贤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十一、被告人刘建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十二、作案工具手机13部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其余物品(含车辆1辆)均予以退还。十三、责令被告人胡贤隆、苏振彪、胡大禹、李嘉璜共同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124.8元、万明生人民币686元;被告人胡贤隆、吴兴优、苏振彪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918元、周俊人民币1746元;被告人王有会、吴兴优共同退赔被害人金龙人民币15250.5元、苟文凯人民币1700元、车猛人民币2000元、彭王冠人民币405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兴优、王有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对本案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未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琼97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汝乐

审判员周永高

审判员庄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王宇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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