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幢1号(三一〇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734H。 法定代表人:李仁彬,总经理。 被告:黄铭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黄晋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铭刚、黄晋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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