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培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西坑村*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湛江市大鹏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商铺201-202房。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审理经过

原告陈培炳诉被告湛江市大鹏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培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江市大鹏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本人于2019年9月初受湛江市大鹏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老板余某1、余晓鹏兄弟邀请在湛江市××××××××0××××××××进行室内外地板砖铺贴工程。我方应施工进程于2019年腊月二十五日已完工,余晓鹏写下20000元欠条给我,欠条上说明应每个月给我5000元,直至欠款结清,可是他从未履行。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共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不作应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培炳接受被告湛江市大鹏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临时雇用,在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景珺庭A区10号楼2座204房进行铺设地板瓷砖,完工后,被告没有及时付清劳务费,故于2020年9月3日写下《欠条》,确认尚欠陈培炳工资20000元。被告的代表余晓鹏在欠条上签名及盖公章。2021年3月9日,原告陈培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湛江市大鹏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培炳为被告提供劳务,且被告于2020年9月3日已确认还欠原告劳务费20000元,但至今尚未支付,显属违约。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陈培炳提出被告支付劳务费2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湛江市大鹏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培炳支付劳务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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