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蒋志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洪名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孙立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洪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洪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婵婵,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耿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号。 被申请人:耿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申请人:周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蒋志琴、洪名全、孙立翠、洪某1、洪某2与被申请人耿德洋、耿有成、周正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志琴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耿德洋、耿有成、周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608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耿德洋、耿有成、周正其他等额财产,并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30608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出具保函,表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函期限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志琴、洪名全、孙立翠、洪某1、洪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耿德洋、耿有成、周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608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耿德洋、耿有成、周正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孙有林 人民陪审员 宇庆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郭正卿 书记员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