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现住大同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执575号之六裁定书,于2019年0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03701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