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22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给付补偿款400 000元、抚养费8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黄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某账户内存款共计110 666.56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黄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的补偿款400 000元、抚养费8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10 666.56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黄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黄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黄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孙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