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大禹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4462D。 法定代表人:孙梓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怀远县大禹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怀远县大禹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远县大禹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怀远县大禹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0元,减半收取5160元,由上诉人怀远县大禹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公礼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胡玉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梅莹 书记员蔡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