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志,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芃泽,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剑彪。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惠强诉被告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邹君贤 书 记 员 邹君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