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林,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新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2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玉林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雪铁龙牌小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蔡县蔡州大道北段老关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5mg/l00ml。提供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认为被告人张玉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玉林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党员证明等,被告人张玉林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张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玉林已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张玉林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玉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玉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