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李全冬,董事长。
被告:辉南县万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宋颖,执行董事。
被告:周波,男,住吉林省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辉南县万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薛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厉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