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东卫,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琚景新,女,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东卫与被告琚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东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东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