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纪亮(曾用名佴继亮、佴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士贵,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纪亮因与被申请人罗华强、肖宗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湘03民终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纪亮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罗华强多次堵门、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在协议书上签名,并非自愿,申请人误认和法律意识淡薄未予撤销;2.申请人与肖宗明是合伙关系,肖宗明租下场地入股,无证据证明墙倒非申请人所为,墙倒造成罗华强的伤害应是肖宗明、罗华强之间的诉讼,肖宗明作为承租人和实际经营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申请人李纪亮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是在村党支部书记和被申请人肖宗明的见证下签订,其自愿承担侵权的后果,其提出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在协议书上签名,没有证据证明;其次,调解协议书载明,被申请人罗华强受伤,李纪亮方为主承担,除付医疗费26000元外,后期治疗补偿及一切费用包括在内计52800元,该协议明确了李纪亮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应予认可。因申请人李纪亮不是一审原告,其提出被申请人肖宗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纪亮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纪亮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