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晓丽。

被告:张庆丰。

被告:张延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负责人:李华南。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赵晓丽诉被告张庆丰、张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日诉至本院。原告赵晓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晓丽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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