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新华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81307P。
负责人:陈英,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文,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硕,系该行员工。
被告:刘代荣,女,汉,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杨胜伦,男,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李云碧,女,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刘前华,男,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与被告刘代荣、杨胜伦、李云碧、刘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十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被告刘代荣、杨胜伦、李云碧、刘前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