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建兄,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小华因与被申请人包头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2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小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平,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悖。案涉房产交付使用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违约金是从商铺交付时起算,故法院判决违约金从2018年4月20日起算是错误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审法院使用裁量权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将违约金下调了10倍,明显不当,导致合同没有约束力,直到现在案涉房产证仍未办理。李小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万合房地产公司提交意见称,李小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以及计算标准的问题。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问题,经查,
李小华一审诉讼请求主张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审法院从2018年4月20日起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李小华关于原审法院认定违约起始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李小华已获得返租租金收益多年,且未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结合李小华可以依《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获取投资收益的客观事实,同时兼顾万合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情况并结合案涉小区同类案件审理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亦无不当。综上,李小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小华的再审申请。